亞洲法域對非同質化代幣(NFT)的監管一覽 – 日本

區塊鏈技術在全世界激起漣漪,它將藝術、音樂、視頻和遊戲內商品轉變成數字資產,它的出現讓亞洲法域監管者措手不及。似乎大家都在觀望,但是要觀望多久?前路又在哪裡?

同質化代幣(“NFT”)以迅猛之勢席捲藝術、遊戲和體育領域,在日本也獲得大量關注,發展強勁。大約從2021年4月開始,日本出現了NFT交易市場,許多公司也宣布開展收藏品、體育和區塊鏈遊戲NFT等業務。可以預見,NFT業務在日本來將繼續擴張。

Masakazu Iwakura, TMI Associates
Masakazu Iwakura
東京TMI Associates高級合夥人
電話: +81 3 6438 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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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探討目前NFT在日本法律體系下的地位。

NFT的法律地位

日本還沒有一部直接規管NFT的法律。如果NFT的持有人參與“利潤分配”,獲得貨幣或其他資產,那麼NFT極有可能被界定為《金融工具與交易法》第2.1條定義的“證券”。如果NFT不被認定為“證券”,但他具有經濟功能,比如成為一種支付方式,那麼NFT可能被歸類為《支付服務法》第2.5條或第3.1條定義的“加密資產”或“預付費支付工具”。

但是,如果在NFT的交易過程中沒有出現貨幣或其他資產的轉手,那麼NFT持有人並沒有從NFT中獲得利潤的分配,在這種情況下,也可推測NFT不具備經濟功能——比如,不是一種支付工具。從這個角度看,NFT不作為一種金融或商業工具,不受《金融工具與交易法》或《支付服務法》或其他日本法律的監管。

如果NFT被用作某種獎勵(如競賽獎品或促銷折扣),NFT將受到《反不正當獎勵和誤導性陳述法》的規範,且NFT的總金額也會受到價格上限管制。原則上,在日本,賭博是非法活動,會受到刑事處罰,因此,不能在任何賭博活動中使用NFT。

Atsushi Igarashi, TMI Associates
Atsushi Igarashi
東京TMI Associates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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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法律意義

在某些NFT的交易中會出現“獲得NFT所有權”的字語。根據《日本民法典》第85條規定,成為所有權客體的“物”是有體物,而NFT是無形的數字數據,因此,NFT不能成為所有權客體。即便購買了NFT,也不能獲得所有權。

東京地方法院在2015年8月5號的一個裁決中就表示,比特幣作為區塊鏈上的代幣不是有體物,因此不能成為所有權客體。購買NFT的過程是NFT技術特質的證明——NFT在區塊鏈上具有不可再寫和惟一性的特質,NFT買家是代幣化數字數據的買家。

此外,獲得NFT也不代表獲得了這個NFT的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授予版權作品的作者,是使用該版權作品的排他性權利。但是,對於NFT的買家,除非與著作權人簽訂了獲得真實著作權的協議,否則,他們也沒有獲得作品的著作權。除非買家從著作權人處獲得許可,否則,他們也沒有獲得版權作品的使用權。

對於藝術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45條,受著作權保護的原始藝術作品的所有人無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即可公開展示該作品。但是,由於NFT不適用於所有權相關規定,因此第45條不適用。

Haruo Narimoto, TMI Associates
Haruo Narimoto
東京TMI Associates律師
電話: +81 3 6438 5511
電郵: hnarimoto@tmi.gr.jp

因此,買家如何使用NFT將由買家和著作權人之間的協議來確定。並不是所有NFT交易都會載明許可條款,但如果NFT買家將其購買的NFT作品轉售給第三方,這個行為可被視為默示許可。否則,許可的範圍要根據NFT元數據中的描述來解讀,或者從NFT交易平台上的使用條款來解讀。

交易對價

在日本,要開展NFT 交易,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1)對於創作者或賣家:

(a)創作者或賣家在發行NFT時必須確保沒有侵犯第三方權利。根據《著作權法》,未經授權將他人的版權作品製作成NFT涉嫌侵犯他人的複制權(第21條)、改編權(第27條)、自動公眾傳播權(第23.1條)。未經授權使用第三方肖像的,侵犯他人的肖像和形象權。根據日本法律,肖像權(shozoken)是指保護個人外表的權利,形象權是指保護名人肖像的經濟價值的權利。

(b)為避免後續出現不必要的爭議,NFT賣家應說明作品在多大程度上許可給買家。賣家應明確交易市場的使用條款,並考慮如何在作品的元標籤上寫明使用條款。

(c)作品一旦作為NFT被出售,除非創作者購回作品,否則無法拿回作品,因此必須考慮對賣家現有業務的影響以及影響範圍。

(2)對於買家:

(a)在購買NFT時,買家應當提前確認作品的利用範圍,尤其是協議許可的版權使用類型,以及平台使用條款和NFT元標籤內信息的使用條款。

(b)具有相同內容的商品被多次出售的情況也會發生。且法律沒有禁止賣家將相似的作品代幣化,發行NFT。即使NFT具有惟一性,買家應當意識到,其他交易市場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作品。

(c)因為NFT的買家並沒有獲得著作權,買家應意識到,即使第三方未經授權使用相似的作品,買家亦無法基於著作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下發禁令或索要損害賠償。

(d)NFT無法在具有不同的區塊鏈協議的平台之間進行交易,買家應確認NFT可在哪些平台轉售。

(3)對於交易市場的平台運營者:

(a)為避免爭議,平台運營者應制定使用條款,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關係,以及針對交易和用戶的責任限制聲明和其他免責聲明。

(b)作品即使侵權,其記錄也不能從區塊鏈上刪除,因此,平台運營者應考慮如何避免非法或無授權的交易。

(c)NFT會以虛擬形式在區塊鏈上永續存在,但平台運營者應當考慮其服務的延續和承繼,使NFT買家不會因平台服務的終止而遭受損失。

(d)平台運營者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平台系統的安全性。日本在2021年8月出現過NFT平台安全漏洞案例。

作為一個新的內容分佈形式,NFT大有可為,但目前,他們的結構和法律地位尚不明朗。為推動NFT的發展,交易各方須深入了解NFT,清晰合理的相關規則也是關鍵,各利益攸關方已經在這一方面做出努力。

 

隨著NFT越來越受矚目,市場參與者也應了解日本的法律和監管發展,尋求法律顧問意見。